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送請相關權責機關協助審查之大型群聚活動, 其受理、審查及相關辦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受理案件後,應於受理日起二日內,送相關權責機關審查 。 (二)相關權責機關應於收受公文三日內,依審核表及審核權責表(如附 件四)審核後,函復執行機關。 (三)執行機關彙整審查意見後,應於受理案件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或准 駁、備查結果函復主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