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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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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舉行四十五日
前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核准後始得舉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
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報請備查。
前項之申請或報備資料(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應由主辦者以郵寄或親自
送達本府。
相關圖表: 附件一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表.PDF
附件二、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自主檢核表及方案說明.PDF
附件三、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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