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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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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者:指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二)執行機關: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之場地,管理機關為主,並輔以附
      表規定認定之;無法以場地管理機關或附表規定認定時,由本府消
      防局協調後報本府裁定之。
(三)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協助執行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之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主辦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多數者時,應協調由單
    一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主辦者,並應檢附協議書確定之。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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