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者:指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 (二)執行機關: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之場地,管理機關為主,並輔以附 表規定認定之;無法以場地管理機關或附表規定認定時,由本府消 防局協調後報本府裁定之。 (三)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規協助執行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之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主辦大型群聚活動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多數者時,應協調由單 一之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主辦者,並應檢附協議書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