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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市供學生承租及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
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前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與方式、種類及維護事項,應符合住宅
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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