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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14 條
管理權人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七條規定者,應命限期改善,屆
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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