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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13 條
管理權人違反第四條規定者,應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並得處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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