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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執行第九條規定之檢查、複查者,處其行為人或管
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處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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