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6777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9
九、區級前進指揮所除於災害現場進行災害搶救、工程搶修、醫療救護、
    災後復原及資訊傳遞等工作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回報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災害現場狀況。
(二)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作業事宜。
(三)其他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交辦事項。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除指揮並協助前進指揮所進行搶救與後
    送工作,及將災情回報市應變中心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災情嚴重,無法因應災情處理時,向市應變中心申請支援。
(二)在必要範圍內適度調度支援單位(合約廠商)協助救災任務。
(三)協助解決前進指揮所遭遇之困難。
    市應變中心除應掌握各項災情狀況,聯繫相關機關應變處理,受理各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並協助各級前進指揮所之運作
    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管考災害現場各項救災任務指揮及幕僚作業,並整合現場救災
      資訊提供市府最高指揮官。
(二)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救災能量進行支援。
(三)提供各局處進駐人員聯絡資料予前進指揮所,並提供必要支援。
(四)協助排除前進指揮所調度之困難。
    中央機關(單位)因災情規模大而開設之前進協調所或所派人員,得
    併於市級前進指揮所,以瞭解及提供協助處置災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