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7000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8
八、市級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費用,由本府權責主管機關支應之,必要時
    得動用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
    區級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及行政庶務事項,由各區公所辦理
    及支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