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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7
七、本府消防局遇有支援國內外重大災害之搜救人力需求時,得組成外援
    搜救協調小組,並配合中央各項支援事項。
    市應變中心對於救援新北市災害之國際救援隊,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國際救援隊抵達後,由市應變中心指派專人向其簡報受災地區情況
      及作業情形。
(二)指派聯絡官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受災地區,負責災害現場協調聯繫
      ,及與市應變中心聯繫工作。
(三)提供國際救援隊有關救災地點區域地圖、現場狀況說明、建築物及
      公共設施圖說、無線電頻道、評估受困人數等與任務相關資訊,並
      提供食物、水、油料、照明及其他相關補給物資等後勤補給。
(四)由市應變中心指揮官決定救災任務是否結束,並向新聞媒體發布任
      務結束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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