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級前進指揮所之設置地點原則如下: (一)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二)作業空間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與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 、電之地點或建物。 (三)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協調 聯繫。 (四)現場或鄰近區域可停放具機動性之車輛(如指揮車或大型巴士)。 (五)視線清楚、可明確掌握災害現場處置狀況處。 前進指揮所之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