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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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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為執行災害現場搶救或復原作業,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至災害現場成立區級前進指揮所,由區指揮
    官就近聯繫、協調與整合相關編組投入救災工作:
(一)有人員死傷之虞,或需辦理撤離安置及收容事宜。
(二)具新聞性或輿論性質案件。
(三)轄內交通道路無法通行(主要幹道或單側道路受阻)及維生管線損
      壞。
    災害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應變中心得於災害現場成立市級前進
    指揮所或協調成立區級前進指揮所,就近聯繫、協調與整合相關編組
    投入救災工作:
(一)無法於四小時內處置之重大規模災害。
(二)發生重大災害且區公所無法獨立處置災情時。
(三)涉及二個行政區以上,需本府協調處理之案件。
    區級前進指揮所成立時,市應變中心得派員進駐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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