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6889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10
十、本府及各區公所平時得依本規定辦理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各區公所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區級前進指揮所演練,並得納入其他災
    害防救演習一併辦理;其演練成果應製作成果冊,供相關機關查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