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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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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
    應變中心)、所管之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應變中心)及新北
    市烏來區災害應變中心(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
    稱烏來區應變中心),於成立市級或區級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各級
    前指揮所)時之作業有所依循,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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