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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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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
    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
    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編組依其區公所設置之課(室)單位
    數分類,其類別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本市烏來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文化課負責。
     5、環保組:由本市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本市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公所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熟悉業務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市應變中心交付任務。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視實際需求彈性
    調整進駐編組。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
    件五。
相關圖表: 附件三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設置役政災防課).PDF
附件四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設置民政災防課).PDF
附件五烏來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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