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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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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應變中心各級開設時之指揮官擔任方式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指揮官。
(二)市應變中心二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業管副市長或該
      次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三)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指揮官。
    市應變中心依權管或功能編組。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各組成機關(人員)及主責單位,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市應變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相關圖表: 附件一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分工表.PDF
附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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