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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5
五、市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召集人擔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相關幕僚工作由災防辦 公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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