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召開前置情資研判會議,同時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應變
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有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或手冊,由本府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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