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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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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
    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
    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
    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有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或手冊,由本府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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