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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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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應變中心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依指示發布市應變中心開設之訊息。
      市應變中心各層級開設或撤除時: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災防辦公室,由災防辦公室通
        報市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二)通報各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市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依需要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於每日八時三十
      分、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
      ,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市應變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
      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
      市應變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
      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逕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由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以專卷統整災害總結工作報告(如附件六),函報災防
      辦公室備查;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繫召集各機關組
      成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市應變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相關圖表: 附件六年○○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作報告.PDF
附件七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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