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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11
十一、市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應本
      市各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但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辦
      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本島
            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水利局、工務局
            、交通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
            要,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氣象署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
              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
              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
              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
              時。
          丙、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或桃園
              市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
            準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
            警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
              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
            達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機率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
            人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
            樓九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
            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區、林口
            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林區超
            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市應變
              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
              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
              ,且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
              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
              以上,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
              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
              進駐市應變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
              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
              十毫米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
              ),且災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
              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
              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
          乙、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
              災情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
              (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
              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
              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
              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
              、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
              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
            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
            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
            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
              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
            供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
          為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
          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災防辦公
          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署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
          警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臺灣自來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
          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
          府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
          本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
            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
            含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
              設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
              施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
            排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市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
            政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
            式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
          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
            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
            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十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4)海洋污染物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十公噸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陸域水體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局、水
              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新北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海洋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水利局、農
              業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
              部分署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案發情況及區域,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
              戒備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
                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
                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
                能安全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
              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
              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
                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
                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青年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
                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
                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
                能安全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
            或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
            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
            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
            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
            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機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
              病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
              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
              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
              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
              物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局
              、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
              處及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新聞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教育
                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
                、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
                  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
                  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環
                  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
                  工程局等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經
                  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
                  署、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
                  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導致空氣品質指標(AQI) 大於四百(PM
              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尺或二
              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微克/立方公尺;PM2.5 濃度
              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微克/立方公尺),且
              空氣品質預測未來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經本府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
              、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五)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
                  ,且經本府農業局評估有必要時。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消防局、民政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新聞局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
                  或達到本市重大火災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
                  上,無法有效控制者;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重
                  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
                  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新
                  北市後備指揮部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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