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市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應本
市各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但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辦
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本島
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水利局、工務局
、交通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
要,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氣象署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
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
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
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
時。
丙、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或桃園
市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
準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
警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
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
達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機率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
人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
樓九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
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區、林口
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林區超
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市應變
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
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
,且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
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
以上,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
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
進駐市應變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
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
十毫米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
),且災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
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
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
乙、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
災情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
(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
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
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
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
、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
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
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
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
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
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
供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
為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
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災防辦公
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署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
警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臺灣自來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
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
府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
本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
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
含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
設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
施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
排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市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
政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
式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
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
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
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十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4)海洋污染物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十公噸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陸域水體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局、水
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新北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海洋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水利局、農
業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
部分署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案發情況及區域,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
戒備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
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
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
能安全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
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
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
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
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青年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
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
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
能安全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
或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
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
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
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
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機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
病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
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
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
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
物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局
、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
處及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新聞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教育
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
、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
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
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環
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
工程局等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經
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
署、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
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導致空氣品質指標(AQI) 大於四百(PM
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尺或二
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微克/立方公尺;PM2.5 濃度
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微克/立方公尺),且
空氣品質預測未來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經本府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
、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五)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
,且經本府農業局評估有必要時。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消防局、民政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新聞局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
或達到本市重大火災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
上,無法有效控制者;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重
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
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新
北市後備指揮部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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