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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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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之開設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1、市應變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由災防辦公室派員進駐,隨時
        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升
        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單位進駐,
        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局長進駐指揮,若災情
        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2、當災害規模達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時機時,應立即開
        設對應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災防辦公室,其開設時機與
        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
          口頭報告本會報召集人。
     (2)本府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或災防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
          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報告本會
          報召集人。
     (3)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需開設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主動提
          供進駐機關人員聯絡清冊,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通知進駐。
     (4)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3、災害應變之流程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以
        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工
        作會報,以書面方式通知與會機關,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措
        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市應變中心。
(二)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1、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
        ,通知各公所立即開設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各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應變中心
        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並通報市應變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善後處
        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召集人決
        定撤除市應變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以西、東經一百二
        十一度以東、北緯二十六度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
        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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