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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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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市應變中心)、所管之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應變中心)及新
    北市烏來區災害應變中心(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以
    下簡稱烏來區應變中心)之任務、成立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
    等應辦理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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