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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天燈施放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機關、團體舉辦天燈施放活動,且同時施放天燈數量一百盞以上者,應於
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安全防護計畫書及施放區域警戒圖,向本局申請許可
後,始得施放。
前項應檢具文件之格式,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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