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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天燈施放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新北市除平溪區下列區域外,禁止施放天燈:
一、十分遊客中心至師功橋處及一○六號縣道沿基隆河流域周界範圍二百
    公尺內。
二、本府公告之區域。
天燈施放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一百公尺內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
    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化學工廠等。 
第一項第一款之區域,由本府以告示牌公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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