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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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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發生暴動事件,本府警察局於集體陳情請願
    民眾到達本府前,應即動員佈署完畢,並於群眾到達時,將其引導至
    本府行政大樓外適當場地,業務主管機關應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到
    場疏處、說明及後續受理陳情請願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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