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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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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政風處接獲預警通報後,應即通知業務主管機關政風室(機關如
    未設政風機構者,通知兼辦政風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協調業務權
    責單位研擬因應措施,並適時通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秘書處
    、新聞局及警衛隊,另視案情需要層報秘書長、副市長、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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