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3759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公發布)
2
二、民眾陳情請願如非屬集體陳情案件者,由本府一樓服務臺值班人員引
    導至聯合服務中心櫃檯受理,陳情人有情緒激動非理性者,櫃檯主管
    人員應適時出面疏處安撫,並通知本府警衛隊(以下簡稱”警衛隊”
    )到場協助,另儘速通報該管業務主管機關派員到場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