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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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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機關之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
    情請願事態擴大,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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