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府員工與廠商間之互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 單及底價。
(二)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
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三)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
(四)不得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在茶點及執行公務
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廠商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無償或以不合理之對價取
得股權、參加分紅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六)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七)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
(八)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
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