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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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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係偶發且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之獎勵、慰勞。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致外界觀感不佳者,仍應避免。
    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活動,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
    風機構,另不得參與現場摸彩,亦不得受贈市價超過五百元之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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