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致外界觀感不佳者,仍應避免。
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活動,應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且不得參與現場摸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