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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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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本府員工之受贈財物:
(一)以本府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府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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