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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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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
      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以市價全額付費
    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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