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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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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員工:指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及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受有薪俸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受贈財物:指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
        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一萬元為限。
     2、飲宴應酬: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一千五百元者。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民俗節慶:指國人傳統民俗節日或慶典。
(六)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
      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
(七)飲宴應酬:指本府員工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八)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本府員工提出請求,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契約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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