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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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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府員工拒受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拒受請託關說或其他嚴守
      廉政倫理規範行為,經查證屬實,且足堪廉能表率者,視其情節研
      議敘獎或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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