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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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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協(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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