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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18
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協(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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