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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17
十七、本府員工遇有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之請託關說、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除情況特殊得逕以言詞或其
      他方式報備知會外,應詳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
      廉政倫理事件簽報知會(登錄)表(如附表)。
      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於受理前項事件之知會後,應即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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