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 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 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 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