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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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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
      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
      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
      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
      權。
相關圖表: 附表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簽報知會(登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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