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691687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14
十四、本府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如發現有財務
      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映及處理,並知會政風機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