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府員工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 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如發現有財務 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映及處理,並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