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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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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員工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
      每小時不得超過五千元。
      本府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二千元
      。
      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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