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
(一)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
構;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關說
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二)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
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請託關說無違反法令、營業規章、契約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者,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辦理。
本府員工就違法之請託關說事件,應登錄卻未予登錄,或受理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應
嚴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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