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 (一)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向政風機構 登錄;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關 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二)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 依前款規定辦理。 本府員工就請託關說事件,應登錄卻未予登錄,或受理登錄人員、 機關首長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嚴 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