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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10
十、本府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 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本府員工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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