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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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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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