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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4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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