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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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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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