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或機關首長指派之 代表。 (二)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本會報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逐年提升至 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