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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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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或機關首長指派之
      代表。
(二)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本會報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逐年提升至
    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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