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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板橋 435 藝文特區場地申請及收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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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使用完畢,無損害情事,原繳保證金悉數無息發還。如有損害
    情事,須俟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後,始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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