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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板橋 435 藝文特區場地申請及收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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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場地停車規定如下:
(一)本場地不提供停車位,僅提供器材布卸車輛之事先申請臨時停車,
      並應於後廣場停車格停放,其他區域禁止停車。
(二)本場地周邊請勿違規停放車輛,若因違規停放遭拖吊,請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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