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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板橋 435 藝文特區場地申請及收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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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場地佈置規定如下:
(一)佈置前,應事先通知本局,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二)未經本局同意者,不得擅自接用本場地之電源。
(三)有關場地之佈置、設備機具、佈置品、隨身物品之保管、場地內外
      秩序及安全之維護或意外事件之處理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本場地原有設施不得變更,如須增加臨時設備,須經本局同意後始
      得設置。使用完畢後,所增設部分最遲應於翌日拆除完畢回復原狀
      。逾期未拆除,本局得於必要時僱工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五)未經本局同意者,不得於本場地及周邊附屬設施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
(六)嚴禁於廁所內調漆或洗滌油性油漆器具。
(七)嚴禁使用鋼釘、電焊或噴漆。
(八)消防設備與逃生安全門前,不得有任何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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