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7189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板橋 435 藝文特區場地申請及收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公發布)
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有礙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二)違反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環境秩序維護相關法令之行為。
(三)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非經本局審查核准之明火炊食之行為。
(五)婚喪喜慶宴會、宗教性活動、政治性活動或有營利行為之活動。
(六)燃放炮竹、施放天燈之行為。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