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有礙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二)違反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環境秩序維護相關法令之行為。 (三)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非經本局審查核准之明火炊食之行為。 (五)婚喪喜慶宴會、宗教性活動、政治性活動或有營利行為之活動。 (六)燃放炮竹、施放天燈之行為。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