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8938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登記及發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
第 3 條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街頭藝人證期滿者得向本局重新申請,並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局申請補發,並依第一項規定繳納費用 。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