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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登記及發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
第 3 條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街頭藝人證期滿者得向本局重新申請,並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
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局申請補發,並依第一項規定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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