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8912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登記及發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
第 2 條
街頭藝人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場地從事藝文活動
者,應向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本市街頭藝人證(以下
簡稱街頭藝人證)。
回上方